第一节 享受是否为欲求机能之行动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反方
似乎享受/enjoy不只属于欲求机能。因为:
1.享受好像无非就是获得结果。但人生之结果,所谓幸福,是由理智获取,幸福即在于理智的行动,如先前I-II,Q3,a4已讲过的。所以,享受不属于欲求机能,而属于理智。
2.此外,每个机能各有其固有之目的,此即其完美性:例如,视觉之目的是认识可见之物;听觉之目的是感知声音等等。一个东西的目的 即那东西之结果。所以,每一机能皆有享受,不只限于欲求机能。
3.此外,享受蕴含着某种快感。但感官性快感属于感官,感官以其对象为乐;理智快感属于理智 也是同理。故享受属于感知力,而不属于欲求机能。
正方
奥古斯丁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四章及《论三位一体》卷十第十章却说:「享受/enjoy是为了一物而与此物以爱相接合。」但爱情属于欲求机能。所以,享受是欲求机能之行动。
正解
阿奎那解答如下:享受(拉丁文fruitio)与结果(拉丁文 fructus)似乎属于同一件事,词语之一是由另一个而来。至于先有哪个词语,则无关重要:大概最显明者之词语较先出现。对我们而言,最显明的首先是可感觉者。所以,「享受」这个词语,似乎是由可感觉之结果转来的:物质的果实才是对树的最终期望,期望果实所带来的香甜。所以,享受似乎与爱有关,或者与人们在实现渴望的最终目标时所获得的喜悦有关。最终目标和善是欲求力量的目标。因此 享受显然是欲求机能之行为。
(神学大全,I-II,Q11,a1,高旭东 陈家华 刘俊余 周克勤等译、繁体版 、对原文有改动)
notes
1反方:人生之结果,所谓幸福,是由理智获取,幸福即在于理智的行动。
2反方:视觉之目的是认识可见之物;听觉之目的是感知声音等等。一个东西的目的 即那东西之结果。
3反方:享受蕴含着某种快感。
4正方:「享受/enjoy是为了一物而与此物以爱相接合。」
AI评论(有删减)
1)爱被视为灵魂朝向善的天然倾向。爱的最高形式是爱上主。
2)“接合”:爱使灵魂与被爱对象(如上主)形成一种内在的、超越物理的联合。这种接合不是空间性的,而是通过意志/意愿和理智的契合。例如:人因爱上主而以上主为目的,灵魂通过爱“安息”在上主中(类似于“安息在真理中”)。
5阿奎那:享受似乎与爱有关,或者与人们在实现渴望的最终目标时所获得的喜悦有关。最终目标和善是欲求力量的目标。因此 享受显然是欲求机能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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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动向目的之行动似乎有三个:意愿(有意志)、享受/enjoy、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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