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祭司利未人、利未全族派、必不同以色列中一样有分有业;他们吃的、是人献与永恒主的火祭和他的其他产业。
18:2 利未人在他的族弟兄中必须没有产业;永恒主就是他的产业,照永恒主对他所应许过的。(吕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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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司利未人弗得地為業以獻主之物為其業
1為祭司之利未人、及利未全支派、在以色列人中不得地為業、可食獻於主之祭物、以為其業、 2彼在其兄弟(兄弟即以色列人)不得地為業、必恃主為業、循主所許之之言、(浅文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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