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正如大卫也称那在行为以外蒙上帝算为义的人为有福;
4:7 他说∶“其不法行为蒙赦免、其罪得掩没的、有福阿!
4:8 主决不算他为有罪的、这人有福阿!”
4:9 如此看来,这称为有福、是指着受割礼的人呢?还是也指着没受割礼的人呢?我们说∶“亚伯拉罕的信是算为义。”
4:10 那么是怎么算呢?是在受割礼时候呢?还是在没受割礼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时候,乃是在没受割礼时候阿。
学者评论:保罗和他们展开辩论,他们说:为了罪得赦免,我们必须以行为来满足上主的公义”,保罗说:信心的义是白白赐给人的,与行为无关,因为信心的义乃在乎罪得赦免。在圣经中有说到以行为称义的,如诗篇106:30节说,主耶和华的祭司 非尼哈刑罚犯奸淫的男女,将以色列的羞耻除掉,那就算为他的义(我们知道一个人能有义行,一件义行不能叫称义)。
学者认为:若不先有唯独因信而得的义,行为的义和从行为而得的祝福都不能实现(要想从行为得的义稳固,必须建立因信而得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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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信心、律法、行为、义人、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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