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块我就觉得有些怪异
以前,2被告。都是判 保险公司承担。
再由保险公司去和被告,解决2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很少并案一起判了
是不是这次有行车记录, 的判定非常清晰,就是被告故意。。。所以并案判了。。。
【 在 qinqi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在起诉时,必须把被告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或者第三人,这是程序规定
: 绝大部分情况下,纠纷焦点在赔偿费用,此时由保险公司出面和原告掰扯,因为绝大部分都是保险公司承担
: 本案焦点是“是否为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其实是很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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