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
1.如果真宣传不限年限和公里数,实际与宣传不同,应该去找宣传人员或公司,看宣传方与实际生产方关系,该起诉起诉,帮帮我无非就是想靠舆论逼迫企业认怂,不过以菊厂尿性根本不怂搞不好反咬一口,即便打不过最后也会做切割菊厂不造车。
2.关于运营车辆不享受的说法,对于是否运营车辆的举证责任在厂家,现在网约车可不见得均算运营车辆,还得找平台获取证据,多麻烦啊,而且2万km/年貌似已经成为一个家用车里程普遍共识,我看好多车企都以这个为标准,这个直接查交车日期(有交接单作为证据)、车机记录公里数,简单有效,可以极大降低自己的工作量,法院也比较能接受,何乐不为呢?
【 在 jh0116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这种逻辑!也不太应该的!
: 其一,
: 这种逻辑首先就是将所有购买其车的车主均视为网约车主,否则不会全面的调整车主权益(若之前确实已对外宣称不限年限和公里数);
: ...................
--
FROM 103.21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