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和试图打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与处罚没有必然关系,可以因轻微而减轻处罚,批评教育等,但不存在不处罚就是不违法。
女司机脚踹保安的行为,也明确属于殴打他人,如果查实此前保安辱骂女司机、强行关车门夹腿,也只能说明女司机的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轻微,这些都只能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改变女司机实施了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保安不还手,女司机后续也都没打到保安,无事发生,双方均无责
: 保安不还手,女司机后续打到了保安,事件定性为女司机故意殴打他人,保安无责
: 保安还手,女司机没有继续打保安,事件定性为保安故意殴打他人,女司机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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