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严重超速,车速达限速的1.875倍,大幅延长制动距离,直接剥夺双方有效避让的时间与空间;其黄灯亮时未越线却加速抢行,未履行谨慎观察义务,过错程度更重
你们都被自媒体 设计了
这玩意,人家案子核心是超速,主责。
到本文,标题核心就变成 黄灯 主责了。
都是什么玩意
【 在 toutouqi 的大作中提到: 】
: 葫芦僧葫芦案,黄灯过既然是“闯”,为何不取消。轿车超速,垂直方向闯红灯,即使轿车黄换成绿,对本事故发生会有影响么。还不如不提黄灯,直接以超速判主责,也不会有太多人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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