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 在 sjzhu 的大作中提到: 】
: 最近新的钓鱼套路,大家叫代驾一定记住,没有开到地方停好车不能让他下车,现在有很多黑心代驾,开到车库旁边停下,说要下来拿他的电动车,说倒进去拿不出来,然后忽悠你让你自己开(倒)进去,然后趁你启动车辆的时候录视频举报你,你只要启动车辆就是醉驾了(危险驾驶罪,判刑),北京已经有好多人喝多了被代驾套路了,黑心代驾为了讹诈赚钱,害了多少家庭,大家扩散出去,不要让这些社会败类再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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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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