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边援引的条例和前面的《森林法》都是正确的,本质这件事情有违公序良俗,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前提
但这个公告最让人困惑的地方就是这个《道路交通法》的引用,说实话这么多楼层没有看到过令人信服的解释
比如说“遮挡号牌”吧,小区某户过年坐飞机回老家,把自己的车连同号牌全部用防尘布包个严严实实,这肯定不算吧
因为本质上这种不算上路行驶,而且还会再用的。那这边如果他明确说半年后会挖出来再用是不是就有点擦边球的意思了?
若是说“污损”吧,那我用防锈漆喷上防水布保护好车牌再埋,这样就能埋吗?似乎又不对?
至于说车辆“永久损坏”或“灭失”感觉就更加牵强了,可以过段时间挖出来啊
这个事情要予以制止肯定没问题,就是感觉通告援引的道交法让人困惑,本来一个好好的正面宣传材料,只引用森林法还有条例什么的就能完美搞定的,加个道交法反而让这个通告的焦点失真了,甚至还会引发对于发文单位的奇怪谈资,属于不太成功的通告了
ps:最后抛出一个终极问题:如果买一台新车不上牌不上路,他就是埋掉了(当然这个肯定也不对啊),那这样还有没有交管法介入的可能?如果有,那么这个通告一点问题没有,反之前面的争议就好理解了
【 在 soey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违反《殡葬管理条例》(2026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 违规选址建墓: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林地私建坟墓。
: 墓穴面积严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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