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最高法出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有一条: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隐含的意思是电鸡与机动车撞了,电鸡只赔人身伤害
【 在 jasmine226 (jasmine) 的大作中提到: 】
: 电瓶车主低头飞速逆向行驶,汽车看到对方来车,已紧急刹停,但电瓶车低头骑行,没看路也没刹车,逆行撞到汽车了,警察判电瓶车主全责,但电瓶车没保险,怎么办?双方人员都无伤,只是车子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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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瓶车主协商让汽车车主走自己的保险修车,电瓶车主承担部分汽车保险费因出险的增幅,这种除了增加三年保费,还有其他负面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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