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左右,我骑共享单车,酒仙桥驼房营,非机动车道,右侧电动车超车,左腿撞到我右侧脚蹬子,小腿碰破皮,交警判我全责
【 在 vSphere 的大作中提到: 】
: 电动自行车A(认定为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左侧超车自行车B(右侧行驶),自行车B带墨镜突然向左转向,撞到电动自行车A车尾。
: 责任认定A主责,B注意力不集中次责。
: B积水潭医院检查显示胳膊骨折,但是处理后没住院,B家属说是因为积水潭没床位所以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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