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黄灯既然不让通行,何不改成闪烁红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
当然你可以诡辩说这里也没说没过线让走,实际上也不处罚,但是出了事的话,交警可要按照闯黄灯开划分责任了
【 在 qtpr 的大作中提到: 】
: 谁告诉你黄灯没过线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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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黄灯意思就是要小心了,特别是黄灯亮了开过去的,更要观察,没出事都没事,出事了就不可能无责了
【 在 zhaohongxia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明确,啥叫黄灯过线,黄灯亮起来三秒内过线的都算过线吧。这个黄灯三秒期间,垂直方向还是红灯,我认为只要对方不提前在红灯时通过,黄灯方面通过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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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我也觉得这话有问题,但真出了事,肯定往闯黄灯的逻辑去定责
【 在 pol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话有问题
: 红灯亮了,已经过了停止线但没有到对面的车辆是立即停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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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说这法条模棱两可,按照你说的逻辑,黄灯可以取消了,等同于绿灯,反正亮了都可以过,人家黄灯的本意是能够在对向绿灯前尽量清空十字路口,黄灯亮起来之后没过线的就别往里闯了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发明法条中没有的内容才是诡辩。
: 黄灯亮时和同一条款內红灯亮时,等,都是时间段含义,这有任何曲解打滚的空间么?黄灯亮时这个时间段内处于了已越过停止线状态的车辆,难道不是依法"继续通行",还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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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你说呗,反正出事判责的时候是交警说了算,吃亏的是你自己
【 在 lvarez (a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哪里有模棱两可?哪里有理解的模糊空间?即便就在这条里,黄灯与绿灯规定完全不同,为啥可以取消?更何况,黄灯还明确有警示含义,为啥要取消?什么清空路口,哪里出现在法条里了?绿灯进入交通堵塞的也路口也不行,有法条明示。其他情况下,灯头让灯尾,规范清晰,因此清空也不是必须,否则没必要规定此让行原则。
: 你可以自己理解,自己实施,自己承担后果,但不要打着法律交规的名义,明目张胆瞎扯。更没有资格要求别人不能依法在黄灯亮时通过。
: 【 在 Tornado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 所以我说这法条模棱两可,按照你说的逻辑,黄灯可以取消了,等同于绿灯,反正亮了都可以过,人家黄灯的本意是能够在对向绿灯前尽量清空十字路口,黄灯亮起来之后没过线的就别往里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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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何必为了那几秒钟惹麻烦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错误,交驚只能做出行政决定,不较真没异议当然可以算,但如果较真则有司法程序比如诉讼,此过程中,行政决定只是在案事实。当然是任何情况下都有可能有事故,当然是自己承担,坦然面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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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赌服输就行,也没问题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无禁止,任何人都有实施不违法行为,承担风险的自由。上路本身就有风险,电光火石之间就会处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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