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大理的交通灯设置真是胡闹
根据术语,方向指示信号灯不是“用于指导某一方向上机动车通行”么?适用于机动车无疑。不明白强调属于信号灯又不是机动车信号灯目的何在?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讨论国标条文当然要以国标本身对术语的定义去说
: “机动车信号灯”就是圆饼灯,是没有图案的
: “方向指示信号灯”就是箭头灯,是有图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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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啥不东南西北两个方向“独立的直行灯”也同时放行呢
反正“只是有两个独立的灯而已,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 在 wayne28 的大作中提到: 】
: 即使有左转指示灯,也有可能是左转和直行一起放的。
: 只是两个独立的灯而已,有的时段一起放,有的时段又可以分开放。
: 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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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syouwish FROM 58.210.42.*
FROM 58.210.42.*
不影响有无,怎么会存在冲突呢?都有通行权,但优先级有区别,这怎么叫通行权有冲突?优先级和通行权是一个概念么?就算优先级有变化,有没有通行权没有改变啊。承认左转直行都有权通行,那冲突在哪里?通行权有没有才是冲突,是不是最优先是另一个概念。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左转让直行不是通行权有和无的问题,是存在冲突的两个有通行权的车流的先行权归谁的问题。左转车和直行车都有通行权,只是因为同时放行而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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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指示灯明明就是“用于指导某一方向上机动车通行”,这个总没有什么疑问吧?好的,那就说方向灯是作用于机动车的信号灯好了吧?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同一条后面就说了机动车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口信号灯无图案,非机动车信号灯、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掉头信号灯的光信号为各种图案。这就明确地排除了“方向指示信号灯是机动车信号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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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么理解的话,那就是国标跟主贴无任何关系。这个问题说清楚,没有任何疑问了吧。
而且,外地也常见。
最后,并不违反国标,国标相关表格说明部分是表述单独控制的一般规则,并没有禁止特殊规则的内容。6.1.2,6.1.3正文说的是组合形式符合附表,没有涉及其他内容比如控制规则。特定情况下,左转箭头和圆灯是同时变绿是很常见的。也存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圆灯绿灯时,是否放行左转的需求,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提高通行效率。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的就是北京常见的“左箭头和圆饼灯同时绿”违反了国标第6部分对于常用组合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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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都有啊。
【 在 HerSMTH 的大作中提到: 】
: 别生气哟妹坨
: 你们常杀还有把左转道设置在最右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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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是必须。没有什么无保护,经过路口,斑马线都该减速注意观察,没有信号灯区别。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左转车流量小、设计为无保护左转的路口应该是只有圆饼,没有左转箭头灯,而不是左转直行一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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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很少见,下意识里有左转灯时没有直行车,我有次就差点撞了
【 在 rayray 的大作中提到: 】
: 路口左转指示绿灯时,对向直行也是放行的,这特么要害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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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就是左转和对向直行车辆同时放行。这个情况第一很常见,第二不是左方向灯有无造成的(没有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存在交通流交叉,更应该谨慎注意,是不是危险和这个相关,要求不能出现交通流交叉,是不现实的,损害效率的。
【 在 nimoo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是只有一个圆形的直行和左转共用的信号灯,这样正常,路口简单,四个方向全是红黄绿信号灯,绿灯可直行可左转。如果是有专门的左转灯,直行灯,你的方向直行灯红,左转灯绿,而对向直行灯绿,那这就不合逻辑,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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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7.*
你的错误认识,疏忽认知,跟所谓误导没关系,出了事故构不成抗辩侵权责任的适当理由,不信可以去试试。
【 在 deepwl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了就会误导,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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